2005年8月12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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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姆卷款潜逃带出罕见官司
汤桂平 高明

  保姆伙同他人盗走了主人28.7万元巨款,介绍人用10万元钱作保证金以表清白。后来保姆的同伙落网,主人追回了大部分失窃款,介绍人认为这下可以收回10万元保证金了。可主人以此案没有全破为由拒绝还款。官司打到法院,法院支持失窃者的说法。这下介绍人才意识到当初的一时冲动给自己带来了不小的麻烦。
     
  保姆偷走主人28.7万元巨款
  2002年2月,在绍兴县柯桥经商的王斌对朋友严亮说,自己想请一个保姆,但又怕外人靠不住,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。说者无意,听者有心。想到自己的外甥女黄芳一直在家闲着,严亮便将黄芳介绍给了王斌。
    因为是朋友关系,王斌对黄芳也很放心,后来连一些上银行办现金往来的业务也经常叫保姆黄芳去办理。
    2003年9月30日下午,王斌叫黄芳到银行去办理一笔汇票,没想到黄芳却另有打算:她从王斌的办公室抽屉内取出了多本存折和银行卡,并根据早已掌握的取款密码,伙同老乡郭某从银行取走了28.7万元的现金。随后两人一起携款逃离绍兴,其中郭某分得20 万元。
    
  介绍人出10万元保证金表清白    
  次日,王斌向绍兴县公安局报案。在王斌看来,出了这件事介绍人严亮难逃干系,他甚至怀疑严亮和黄芳是同伙。
    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,10月7日,严亮和王斌签订了一份协议。协议规定,为了表示有诚意协助破案,严亮以现金10万元作为保证金交给王斌。并载明“如果该案被公安机关侦破(包括黄芳和郭某都死亡了),不管被盗走的28.7万元钱是否能够追回,王斌方应在公安机关破案后,马上无条件返还10万元的保证金”。
    严王两人均在协议上签了名,双方还请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人员作了见证。
    
  赃款追回大半,保证金却拿不回
    2003年12月31日,黄芳的同伙郭某被警方抓获,其所分得的20万元赃款被追回。2004年7 月,绍兴县人民法院以郭某犯职务侵占罪(与黄芳共同犯罪,系从犯),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。
    郭某归案后,严亮认为,赃款大部分已被追回,遂多次向王斌讨还保证金,但遭到拒绝。不久,他将王斌告上了法庭,请求法院判决王斌立即返还10万元现金。在庭上,严亮认为,其支付10万元保证金是以示清白,是对方要求自己表明有诚意协助提供线索才提交的。协议书签订时,对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,使之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协议,故要求认定该协议无效。
    但王斌在法庭上辩称,由于黄芳是严亮介绍的,而且又是其外甥女,他存在介绍过失,所以支付了10万元保证金,自己并没有威胁他签订协议。根据协议规定,自己应在公安机关破案后无条件返还10万元钱,但现黄芳尚在逃,该案尚未破,协议所附的还款条件尚未具备,所以钱现在还不能还。
    
  案子没有全破,保证金还不能还
    根据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和理由,绍兴县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对协议的效力作了说明,确认该协议有效。另一方面,由于主犯黄芳至今仍在逃,应认定全案未破。最后,法院驳回了严亮要求王斌返还10万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。
    “全案未破”意味着协议所附的条件尚未具备。尽管王斌失窃的28.7万元已被追回20万元,但因为当初协议白纸黑字规定是以“破案”为条件,所以严亮的10万元保证金尚不能还。
    
  协议以“破案”作条件是否合法
  私下协议能否以公安机关破案为条件?绍兴市的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一位资深律师称,法律对此没有直接规定,具体还是要看当事人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,一旦约定违法则属协议无效。在此案中,应该承认其协议是有效的。
    他分析,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,由于严亮没有从中收取中介费,犯罪嫌疑人黄芳也已是成年人,严亮原本不需要为黄芳的职务侵占承担法律责任,但现在一纸协议让他背负了相应义务,他就必须按照协议办事。他提醒市民在签订有关协议时,一定要三思而后行。(文中当事人姓名系化名)